6 验收


6.0.1 施工单位在灭火系统安装完工后,应组织人员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提出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6.0.2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报告;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记录;
    4 设计说明书和竣工报告;
    5 系统使用维护说明书;
    6 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7 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
6.0.3 竣工验收时应复核安装系统是否与系统设计图纸一致。
6.0.4 罐外式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喷头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法和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 导烟管、导火索保护管的材质、密封性、布置、连接方式和支架、法兰安装位置、型号、规格、强度、间距、防腐处理、油漆颜色、其他防护措施和安装质量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 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的装配情况;
    4 烟雾产生器的保护箱、平台的固定位置、防腐保护和安装质量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6.0.5 罐内式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烟雾产生器、三翼定位支腿、浮漂、感温元件等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的固定、装配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 涂漆和标志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6.0.6 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6.0.7 本装置可不进行冷喷试验。


条文说明
 
6 验收
6.0.1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完工后应首先自行组织检查评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施工质量。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系统中的隐蔽工程主要包括烟雾产生器的组装;导火索及其保护管的装配。
6.0.2 本条规定了烟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完整的技术资料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也是竣工验收时对系统的质量做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
6.0.3 因为烟雾灭火系统对储罐有基本的要求,所以验收时应复核安装的系统是否与设计图纸选用的系统一致。
6.0.4 罐外式系统的验收有些部分可检查竣工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如第3项的验收主要是查看有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即可。有些部分应按规程规定对喷头、导烟管、导火索保护管、固定支架、法兰、烟雾产生器的保护箱、平台等进行认真检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6.0.5 罐内式系统的验收主要包括烟雾产生器、三翼定位支腿、浮漂、感温元件等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与固定安装情况;涂漆和标志;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安装质量的检查非常重要,漂浮试验也不容忽视。验收时,应将现场实际查验与查看竣工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合进行。
6.0.6 本条主要依据国内有关标准和实践经验总结制定。烟雾灭火系统的施工记录,是真实反映施工单位安装灭火系统全过程的文字记录材料。施工记录中反映了安装前对灭火系统设备和材料的检查情况,如设备和材料的型号、规格、外观,管道的试验情况、安装情况,安装采用的新工艺、新方法,便于验收人员了解灭火系统的实际状况和检查验收,也利于施工单位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因此,施工单位除在安装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施工记录外,还要在竣工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的设计变更方案记录、安装试验记录以及单项工程竣工报告(如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报告),为施工单位申请验收和日后的检查维护,以及责任认定提供完备的相关文件。
6.0.7 本条是根据储罐和烟雾灭火系统的特点而规定的。只能根据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等进行验收,可不进行冷喷试验。

目录导航